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

证据规则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
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证据规则的意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
国外的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工作有何借鉴意义?参考下面一篇文章,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而是诉讼实践中可以操作的尺度 。长期以来,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作,保证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一、证据规则的历史发展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判断证据主要使用神明裁判的方式 。在这个阶段,审判不需要盘问证人、逼取口供或者提取物证,惟一的判断方法就是神的启示,所以这时的证明是没有任何规则可言的 。
欧洲中世纪以后,法定证据制度代替了神示证据制度 。法律明确规定了证据的判断标准,法官只能根据这些规则来判定案件事实 。没有法律规定的证据,不能作出有罪宣告;如果具有一定的证据,不管审判者内心判断如何,都必须作出有罪判决 。因此,这一时期是完全依赖证据规则认定证据的 。
十三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陪审制度,实行公开审理,并且由诉讼双方互相对抗 。为适应陪审审判的要求,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法律对证据的可采性开始重视,以防止无用或者不适当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 。这样,对证据的可采性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规定越来越具体,证据规则开始出现 。
在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一般由三部分构成,即基础性规则、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 。其中,基础性规则以肯定的形式规定了何种证据具有证据资格,证据排除规则从否定的角度排除了具体材料的证据资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则从被排除的证据种类中又有选择地赋予了部分材料的证据资格 。因此,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实质上是对基础性规则的修正和补充 。
在英美国家的证据法中,相关性规则被视为规范证据资格的“黄金规则” 。根据相关性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材料都具有证据资格 。为适应陪审团裁判制度,普通法传统上又通过逐案经验的日积月累进一步沉淀形成了一系列排除证据资格的具体规则 。由于这些规则是在相关性基础上排除了特定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故此,可以被笼统地称之为证据排除规则 。
通过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限定证明中可以运用的材料范围,防止无关的、多余的、容易被夸大的证据材料进入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诉讼证明中单个证据的可靠性,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诉讼进程的秩序性和可预测性 。但是,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终究是以规则判断取代了个人理性判断,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规则判断所必然产生的弊病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可采性问题上,法官的作用和权力在不断增强,证据的可采性开始越来越多地取决于法官的判断和裁量而不是证据排除规则的预先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据规则的不重要 。相反,证据规则仍然是规范证据资格的主要依据 。因为,尽管法官有权排除依据证据规则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他却不能超越证据规则将排除掉的证据资料纳入法庭调查程序 。在此意义上,法官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仍然是在证据规则约束下进行的,而且,在承认法官对证据价值进行评判的制度下,证据规则实际上是法律约束法官裁量权的最后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