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 , 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应当宣告缓刑:
1、初次犯罪;
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可以宣告缓刑 ,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条件有哪些?未成年人由于心智还不成熟 , 容易遭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 难免会产生一些犯罪行为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习惯采取教育感化的方式 , 对于某些情况下的犯罪会大多数会采取 缓刑 方式 , 那么 未成年人犯罪 缓刑适用条件 有哪些呢?一般是犯罪情节较轻 , 年龄较小 , 犯罪手段比较简单等 。缓刑 , 全称暂缓量刑 , 也称为缓量刑 , 是指对触犯刑律 , 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 刑罚 处罚的行为人 , 先行宣告定罪 , 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 , 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 , 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在 缓刑考验期 限内 , 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 如果没有 刑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缓刑考验期满 , 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 , 并公开予以宣告 。条件其一是被判处 拘役 或者短期 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 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 累犯 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 , 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 , 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 , 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 决定是否执行刑罚 。如何准确把握适用 , 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 , 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 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 , 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 , 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 自首 、 立功 、 从犯 、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 罚金 等作为考量因素 , 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 赡养老人 、 抚养 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 。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 , 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 , 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 。正因如此 , 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 , 免受监禁 , 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 , 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 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 , 碍于情面 , 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 , 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 , 形同虚设 , 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 。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 , 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 , 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 , 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 , 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 。因此说 , 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 , 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 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 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 。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 , 确实难于准确把握 , 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 , 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 。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 , 盲目地适用缓刑 , 造成重罪轻判 , 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 , 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未成年人的成长离不开我们的关怀教育 , 日常生活中 , 我们要多对未成年人进行引导 , 防止其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对于在缓刑期间的未成年人不能产生歧视心理 , 而要适时的帮助他们 , 感化他们 , 使他们能遵守法律 , 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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