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肖XX与被告池XX双方于1997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 。双方于1998年8月10日在赣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2011年10月开始至今,被告池XX与原告肖XX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 。2010年9月原、被告在章贡区X镇X村XX组XX坑购小产权房一套,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该小产权房进行分割 。
裁判要旨:
对于双方争议的小产权房分割问题,因双方均未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被告可以待证据充分后再另案处理 。
案件索引(2)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少民初字第95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双方购买了南昌市青山湖区住房一套及南昌市昌东工业区住房一套(属小产权房) 。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双方在生活琐事上经常发生争吵,两人长期分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对该小产权房进行分割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所涉及的房产达成价格协议: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作价28万元 。
裁判要旨:
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系小产权房,本庭不宜对所有权进行分割,仅明确使用权为宜 。判决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由原告邹某居住 。
3、离婚时未取得小产权房权证的法院通常不做处理
案件索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济少民终字第83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展某甲,2015年,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及沟通,婚后夫妻之间缺少关心照顾,导致夫妻感情变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房屋一套进行分割 。庭审中被告称其不清楚该房屋是否办理了产权登记,但产权没有办理到其名下 。原告认可上述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但认为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裁判要旨:
对济南市天桥区房屋的处理,被告未证明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原、被告均要求居住使用该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上述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予处理 。鉴于该房屋现由被告占有使用,且孩子随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由被告居住使用该房屋为宜 。待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
▌温馨提示
法律禁止非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间小产权房买卖,因此,买卖小产权房请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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