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变更吗

公有住房的承租权能够进行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他人即可,其中有偿转租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 。
2、签订协议: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 。如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市直管公房公司收购的,市直管公房公司将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 。
3、受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交《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
公房承租权变更规定是什么法律分析: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 。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 。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变更承租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来继承 。
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继续承租的,必须经过房管部门同意 。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不可以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不能损害产权人的利益 。且承租人要转租该住房的,需要取得产权人的同意;如果产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的,则承租人不能转移房屋的使用权给第三人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百一十八条
【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变更吗】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