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
1、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公司不给要怎么办【生育津贴公司不给怎么办】可以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 部门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解决不了的起诉处理 参加 生育保险 的则 产假 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 女职工产假 前的 工资 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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