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后中介会采取什么措施 中介跳单的风险

《民法典》添加对“跳单”支付中介报酬的规定,但是,如果中介公司不独家卖房,客户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达成交易,是吗“跳单”行为呢?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法律答案 。
不久前,南通的周决定在位于市区的单位附近买套房子,她通过多家中介关注房源信息,还有一些房子是中介带去看的 。一个月后,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了周,根据她的需求,她推荐并展示了多套房源 。
经过反复比较,周在某小区选了一套房子,房产中介立即联系了房主王夫妇,约好第二天去公司门店具体洽谈 。周向工作人员咨询中介费、服务范围和其他事项,工作人员告知费用标准,表示会给予最大优惠,但是,双方都没有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 。
此前,另一家房产置换公司也给周看了这套房子,并签署了看房确认书 。周联系房产置换公司询问中介费,知道报价低 。于是,她以临时有事为由,通知房产中介取消原定的谈判,并通过房产置换公司与王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中介费4万元 。
房地产中介发现房子被卖了,马上联系周核实,周也坦率地告诉自己,他已经买了这套房子 。房产经纪公司自认为提供了多日中介服务,当房子走近交易时,正是周“跳单”,于是一纸诉状将她和卖家王夫妇告上了崇川法院,要求共同支付代理费4.6万余元 。
法院认为,房地产中介公司为王和他的妻子推荐了这所房子,向周透露信息并展示房子,虽然没有与上述双方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都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 。如果王夫妇或周利用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进行私下交易,则符合“跳单”情形,应支付相应的中介费 。但王夫妇并未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独家销售该房屋,周通过正当渠道从其他中介处得知了该房屋的信息,先检查了房子,因此,周是以中介费、服务质量或其他因素,最后,我选择通过其他中介与王夫妇进行房屋交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法院裁定,周和王都不属于它“跳单”
据此,崇川法院判决驳回房产中介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
本案审判长卢介绍,“跳单”是中介合同纠纷领域常见的违约行为,《民法典》为此增加了相关规定 。法官说,判断是否存在“跳单”,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平等机会条件,如果客户不使用中介提供的信息,而是通过其他适当的渠道获得相同的列表信息,有权选择其他中介机构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不能被确定为“跳单” 。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牛子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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