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包括哪些( 三 )


无进网许可证或者进网核准批件的电信终端设备 , 用户不得自行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邮电企业不得允许其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 。第十七条 经销者向用户销售电信终端设备时 , 应当根据用户要求 , 提供进网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用户使用传真机 , 应当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 , 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 接入公用通信网的用户交换机 , 安装竣工后 , 须经当地邮电部门负责验收 , 验收合格方可开通使用 。第二十条 已进网使用的移动电话机 , 使用者不得允许其他移动电话机并入本机使用 。
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管理 , 保证国家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 , 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 ,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信终端设备是指接入国家通信网、安装在用户使用地点、供用户直接使用的电信设备 , 如电话机、集团电话、用户交换机、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数据终端等设备 。第三条 邮电部是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的主管部门 ,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具体负责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审批事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电部对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凡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 ,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标准和通信行业标准以及邮电部有关业务规定 , 并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 , 不得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 。第二章 进网审批程序第六条 国内生产厂家(以下简称厂家)办理电信终端设备型号进网许可证的程序:
(一)厂家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进网设备的图片和有关技术资料等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3、主管部门的意见 。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
4、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外销比例批文及成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 。
5、企业概况(包括人员、设备、生产条件、隶属关系等) 。
6、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 。
7、移动电话机、无绳电话机还应提供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
8、邮电管理局初审报告 。
(二)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 , 在10日内给予批复 。
(三)厂家根据同意办理进网手续的批复 , 进行样机摸底检测 。检测合格后 , 可向邮电管理局申请安排试用 。在样机试用期间 , 厂家应安排对样机进行例行试验 , 并做生产定型鉴定的准备工作 。试用期满 , 应向邮电管理局提交用户试用报告 。
(四)厂家生产的电信终端设备通过部或省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后 , 应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报送鉴定证书和鉴定会主要文件 , 并提交进网检测申请报告 。
厂家也可在生产定型鉴定前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交进网检测申请报告 。
(五)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收到报告后 , 书面通知邮电管理局进行抽样 , 并委托进网检测单位进行进网检测 , 必要时可安排对厂家的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应在30日内完成 , 检查结果书面报邮电部电信政务司 。进网检测通知书有效期为30日 。
(六)检测单位收到抽样设备后在15日内完成常温检测 。对于全部项目检测合格的 , 由检测单位将检测报告报送邮电部电信政务司 。
若经检测有的项目不合格 , 由检测单位发给厂家检测不合格通知书 , 同时报送邮电部电信政务司 。厂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后 , 再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出申请 ,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重新出具进网检测通知书 。
(七)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对检测单位报送的检测报告和厂家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 ,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 在15日内向厂家颁发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 。第七条 经销单位办理电信终端设备批量进网许可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