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二次入职规定 员工停薪留职协议书( 二 )


H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曹某某2001年11月20日签订的关于停薪留职有关问题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虽为一年,但协议期满后双方仍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内容 。因此,在曹某某停薪留职期间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均应由曹某某承担,H市市场监管局已提交充分证据证实H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曹某某缴纳了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份的养老保险,根据H市相关文件内容,曹某某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应缴费部分待其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单位应缴费部分并入新制度统一使用 。H市市场监管局请求其返还垫付费用,有事实根据和合同依据 。曹某某对于H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其垫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并无异议,H市市场监管局请求其返还垫付费用,有事实根据和合同依据 。曹某某对于H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其垫付的医疗保险数额并无异议,其虽主张双方协议未约定医疗保险费的负担问题,但该笔费用由H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担,并无法律依据 。参照双方协议约定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负担方式,H市市场监管局请求其返还垫付费用,符合公平原则 。H市市场监管局请求曹某某返还上述垫付费用是否应予支持还应在分析其提起本案仲裁是否超出仲裁时效基础上进行分析 。本案存在曹某某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动,上述不同单位最终被组建为同一单位的特殊情形,且H市市场监管局提起诉讼亦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一审认定H市市场监管局提起本案仲裁未超出仲裁时效,并无不当 。基于上述分析,H市市场监管局请求曹某某返还垫付费用,应予支持 。一审认定的返还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