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
问:债权申报的期限?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问:可申报债权的特点?
答:1、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以债务人财产为基础的请求权;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合法有效的债权 。
问:未到期的债权是否可以申报?
答: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计算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利息 。
问: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是否可以申报?
答: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
问:连带债务人是否可以未清偿的求偿权进行申报?
答:1、可以现实求偿权进行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2、可以将来求偿权进行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非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
问: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在债务人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可以申报债权?
答: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
问: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否申报债权?
答: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
问:因票据承兑,付款人可否申报债权?
答:债务人是票决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该票决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
问: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的,应当最晚于何时进行申报?
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的,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申报 。如果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债权人为申报的债权,不能再得到清偿,成为永久履行不能的权利 。
问: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否就已经分配的财产追回分配?
答:补充申报的债权只能参加尚未分配财产的分配,对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不可追回分配 。
问:审查补充申报的债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对于正常申报的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所需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
问:未申报的债权,如何处理?
答:根据债务人破产程序不同,处理方法不同:
1、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有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未申报债权成为永久履行不能的债权;
2、债务人重整的,该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
问:哪些债权费用不可以进行债权申报?
答:下列费用不可进行申报: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
2、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3、罚金、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4、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不得申报;
5、诉讼时效届满、无效的债权不得申报 。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
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答: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含:
1、核查债权;
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问: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体?
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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