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宠物伤人要追责(律师在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新闻回放
2020年8月18日,一段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当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官微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
事发之后,人们不禁担心,如果这是一起意外事件,会有人为老人麦某的死负责吗?她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小女孩罗某和狗主人罗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牵狗女孩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无论是狗主人,还是小女孩,或是小女孩的父母,对于老人的死亡,他们在主观上均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 。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追责原理,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况且小女孩也仅有12岁,根据刑法规定,她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便造成了应当入罪的严重后果,依法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
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在刑事上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笔者认为,在民事领域,狗主人以及女孩的父母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法条中不难看出,当所饲养的动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 。
首先,虽然绊倒老人的狗并不是狗主人自己带出门的,但是狗主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有对动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义务,从本案目前披露的案情可知,该狗是被女孩从狗主人家门口牵出来玩的 。对此,狗主人对女孩牵狗行为是否知情?若不知情,狗主人拴狗场地是否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这些均是影响狗主人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事由 。
其次,女孩将狗主人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狗的管理者,有法律上管控狗的义务,但是女孩显然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就将狗带入公共场所,也没有起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牵牢狗绳,致使狗脱逃绊倒老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客观上女孩对老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牵狗女孩年仅12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牵狗女孩不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她的父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小女孩有财产,可以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仍需由其父母进行赔偿 。
再次,从现场监控画面可知,意外身亡的老人被绊倒的时候并不是在路边人行道上,而是在接近马路中间的位置,她对危险的发生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果老人有过错,老人自己也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判断,还需要更为准确的证据来印证 。
最后,从现场监控画面中还能看到,本案“肇事者”(带狗绳的大狗)是在追逐另一只无人牵引且无绳约束的小狗时,才将老人绊倒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该小狗的主人未牵绳致使小狗与大狗追逐绊倒他人,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若小狗系流浪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所规定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狗的原主人还是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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