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但是,彩礼在婚前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结婚时的彩礼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彩礼应当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所谓的彩礼,是想要通过结婚的男女双方确立婚约、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财物,一般包括礼金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 。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标志和目的 。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方的财产 。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不予返还结婚彩礼如下: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
彩礼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 彩礼 属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登记 结婚 之后给付的彩礼,《解释(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 。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 婚姻法 》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 共同财产 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 同居 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 。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 。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 。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 诉讼时效 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 证据 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 婚前财产 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 意外事故 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 。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 。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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