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 )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1、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时间,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3、形式,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提出,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_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有以下的3个条件,分别是: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还没进行实体审理 。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