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怎么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怎样确定】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咋规定的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规定如下: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刑事案件管辖权应该怎么确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 。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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