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进项税转出的含义

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得抵扣的税额进行处理 。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 , 应转出进项税额: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
5、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 , 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
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进项税额转出就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 , 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时 , 税务局不让那些已经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数额进行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 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 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 , 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 , 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 , 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 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 , 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 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 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 , 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 , 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 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 , 进出相等 。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 , 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 , 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 , 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 , 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 , 为应交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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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进项税额转出就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 , 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时 , 税务局不让那些已经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数额进行抵扣 。
通过借记有关科目 ,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 加大"应交税费"科目的贷方数额达到不让抵扣的效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其进项税额要么全额抵扣 , 要么不能抵扣 。
其中 ,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 不能抵扣 , 其余情况可全额抵扣 。
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明确 , 自2018年1月1日起 ,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 。
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 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 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
扩展资料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
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
2、改变用途 , 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扣;
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
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
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