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补偿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征地补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国家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啊?征地补偿的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
国家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 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项目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有哪些(一)农村 土地征用补偿 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 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国土资源部公布新版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 征地补偿安置 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按目前的规定,一是城市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成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用 。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国家可以单独为其办理征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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