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角度分析中国式过马路及法律解决方法( 二 )


(二)”依法责众”和常态化执法
“中国式过马路”关涉到的是执法成本和责任的落实问题 。要想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 。“依法责众”和常态化执法是必然的要求,也符合法洽的要求 。
依法责众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要求,法治应包含四个方面内容:法的普遍遵守、良法的实体价值、良法的程序价值和基本制度原则 。“依法责众”表面上看起来有违民众意愿,加大了执法的成本,但是只有“依法责众”才能够使交通通畅,降低过马路的风险,使“中国式过马路”这一现象得以根治 。
“依法责众”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理论上的东西,还霈付诸实践 。当然“依法责众”并不是说法不容情,只要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就应受到惩罚 。法也不外乎人情,责任的追究视情节的轻重,来决定是否追究 。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的首要方式,柔性行政势在必行 。其要求积极探索符合城市实际的运行机制和执法方式,变强制执法为刚柔相济,灵活采取柔性执法手段,为寻找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实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达到良好的行政执法效果 。
三 结论
出现中国式过马路后,行政机关执法中要“责众”,坚决杜绝“一阵风”执法,建立超常态化的执法机制 。实现执法向常态化执法需要做几点努力:一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按规则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立法方面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有法可依 。三是要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是在操作层面上,强化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