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价值冲突及解决方法( 二 )


对各地交通信号灯时间长短的调查中发现,国内行人通行灯的红灯时间设置普遍过长,有的地方甚至长达120秒,这已经大大超过行人可忍耐的等待时间 。在不能忍受长时间等待的情况下,行人闯红灯现象就不可避免 。另一方面,和红灯较长的时间设置相比,行人通行绿灯的时间往往又比较短促 。对于行人而言,必须奔跑才能在有限时间里安全通过 。绿灯时长过短,行人往往走到一半,指示灯就跳转为红灯,也会造成客观闯红灯的情况 。另外,国内绝大多数的交通信号灯都没有对右转弯的车辆进行限制,右转的机动车可以不受交通信号灯的控制直接通行 。如果此时行人交通信号灯为绿灯,行人可以依法通行,若遇上右转车辆,那么二者谁优先通过?这就产生了行人和右转车辆的通行矛盾 。国内在设计交通信号灯制度的时候,明显更多的偏向了机动车一方而忽视了行人一方的利益 。如此不合理的规则设计必然更容易导致行人被动违规 。我国在交通路权利益的分配上,明显将更多的利益分配给了机动车一方,轻视了行人的利益,使路权利益分配失衡而导致行人集体闯红灯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产生 。
三 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面对法律价值冲突的时候,往往需要进行法律价值的选择 。价值位阶原则是进行法律价值选择时常常用到的方法 。按照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需要选择时,应当首先选择位阶高的价值,其次考虑次级位阶的价值 。一般认为,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具有更高的位阶,因而代表了最高的法律价值,正义、平等价值也高于秩序、安全、效率的价值 。
“中国式过马路”发生冲突的两种价值是行人的生命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有序性 。按照价值位阶原则,生命的价值高于其他一切价值,行人的血肉之躯无法与机动车的钢铁之躯相抗衡 。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只要是发生在道路上机动车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都要因其行为而担责 。闯红灯的行人再怎么无理,再怎么无视红灯信号,机动车也必须避让,因为从价值位阶上说,行人的生命价值更为重要 。但是,承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可以任由行人闯红灯 。行人闯红灯的治理,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加以解决,比如强化法律的制裁 。
法律制裁能够对主体产生一种有效的内部激励,影响主体做出行为选择 。作为一个经济理性人,个体都是趋利避害的 。个人在做出某一行为的选择时,不仅仅要考虑行为后获得利益的多少,还要衡量因该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而付出的成本 。如果行为人认为违法成本过高(高于所得利益),那么他会放弃做出既定行为而选择守法 。所以,要治理行人集体闯红灯的行为,强化法律制裁是一种很好的思路 。在一定的处罚刺激下,行人会选择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而放弃闯红灯 。行人闯红灯的普遍,一定程度上也和法律制裁的缺失有关 。实践中对于“中国式过马路”,很少有被交警处罚的情形,少数被交警处理的闯红灯的行人也只是被采取了批评教育方式 。因此,法律制裁的行为激励作用未能很好的发挥出来 。
对于“中国式过马路”,我们选择把行人的生命安全价值放在第一位,并不是说要弃交通秩序于不顾,任由行人违反交通规则 。考虑适当加强对闯红灯行人的处罚,改变其行为激励,可以有效引导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正是通过制度上对法律制裁的强化,改变行人的行为预期,促使其自觉守法,在确保行人自身生命安全的同时,也保障了良好的交通秩序 。通过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两种相冲突的法律价值确实有调和的可能性 。
(二)法律利益冲突的解决
法律利益冲突的产生,其根源可以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主观方面即人的自私利己性,由于个体需求的差异,在追求各自不同利益的过程中便会产生利益冲突 。客观方面来说,根源主要是两个:一是制度本身的缺陷;二是资源在主体之间分配的不平等 。从客观方面说,制度的不完善是产生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 。所以要解决利益冲突,必须从完善制度着手 。
“中国式过马路”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国内具体交通制度的设计过度倾向于机动车一方,路权通行利益更多的被分配给机动车一方 。行人的利益与机动车的利益相比显著失衡,以至于行人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不惜逾越规则界线,与机动车争夺路权 。所以,要解决“中国式过马路”中存在的制度问题,最主要的是重新分配行人和机动车之间的路权利益,给予行人更多的通行时间和空间 。比如延长行人过马路的绿灯时间,减少红灯等待的时间 。在人流密集的街道,增设人行横道线和交通信号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