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有哪些吗?
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挂钩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越高,工伤保险费率越低 。
达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可以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
2、提高专职安管人员比例2016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此次出台的《实施条例》,将专职安管人员的比例大大提高:
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其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3、强化“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4、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纳入不良记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增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证券融资、财税政策支持等,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严格限制或者禁止,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
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将纳入国家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
5、从业人员与劳动合同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除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外,还应当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出规定 。
6、停产停业整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违法行为、事故隐患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等现场处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住建部门负责
房屋建筑和城市道桥、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均由住建部门负责 。
8、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国家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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