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内容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在1996年4月12日发布 , 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标准 。那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哪些规定呢?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 , 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
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 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内容】三、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 除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外 ,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 , 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 , 其余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适用范围: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 , 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 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