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
无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
第五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执勤遇恶劣天气时,交通警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上报路况信息,包括雾、雨、雪、冰等恶劣天气的区域范围、能见度、车流量等情况;
(二)根据路况和上级要求,采取发放警示卡、间隔放行、限制车速、巡逻喊话提醒、警车限速引导等措施;
(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交通事故,严防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关闭高速公路时,要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者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 。车辆分流应当在高速公路关闭区段前的站口进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处指挥疏导 。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通知治安、刑侦部门,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
(三)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
第五十八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
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
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堵截车辆 。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视情采取跟踪、堵截等措施,确保有效控制车辆和嫌疑人员,并向上级报告 。
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执行警卫任务,应当及时掌握任务的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以及行车路线等要求,掌握管制措施、安全措施 。
按要求准时到达岗位,及时对路口、路段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文明执勤 。
第六十二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时,应当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
警卫车队到来时,遇有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
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
第六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路口执行警卫任务时,负责指挥的交通警察应当用手势信号指挥车队通过路口,同时密切观察路口情况,防止车辆、行人突然进入路口 。负责外围控制的交通警察,应当分别站在路口来车方向,控制各类车辆和行人进入路口 。
第六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路段执行警卫任务时,应当站在警卫路线道路中心线对向机动车道一侧,指挥控制对向车辆靠右缓行,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严禁对向车辆超车、左转、调头及行人横穿警卫路线 。
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 。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 。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
第六十六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
第六十八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