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的意义( 二 )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散装水泥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也应当积极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铁路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散装水泥专用车调度与管理工作,提高车辆运输效率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库容量占水泥仓库容量的比例 。
散装水泥的保质期?三个月左右,水泥的使用时间是在生产后的一个月内,水泥袋上面也会标注水泥的存放条件是放置在阴凉干燥的地方,放在潮湿的地方很快就不能够使用 。
水泥存放时间越长,标准稠度用水量就会增大,所以在一个月内使用水泥效果是比较好的 。水泥存放时间越长,凝结时间也就越长,所以在使用存放时间比较长的水泥时,会发现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凝结 。
水泥存放时间越长,强度就会逐步下降,所以在选购水泥的时候需要关注上面的生产日期,选择生产日期比较近的水泥,而且要尽快使用 。
扩展资料:
水泥使用注意事项:
1、制作钢筋混凝土大梁、混凝土柱、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可选择42.5以上强度等级的水泥;制作一般小型构件和预制地面、垫层时,可采用强度等级比较低的水泥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