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对著作权法第53条的认识(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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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对著作权法第53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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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倍以下 10万元以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0万元以下 。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简要谈谈你对著作权的理解!或者你对身边的著作权的一些思考?
谈一谈对著作权法第53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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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bdaaabab钩叉钩叉钩叉钩钩钩钩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 。
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不仅要求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一致或相近,还要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
所以,那种把不同作者的作品用来编辑报刊、杂志、科学论文集或百科词典的行为,那些不同作者的作品,就整个出版物而言,不构成合作作品 。根据这一原则,就可以剔除那些表面上看似合作作品,实质上并非合作作品的情形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
也就是说,合作作者所完成的作品,应是作品整体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 。所以,那些专为出版之需,对作品进行纯技术性的编辑加工的行为,并未赋予作品本身的新的表现形式,不属于合作创作行为 。另外,对创作提供事实、提供专业咨询或理论指导的行为,也不属于创作 。
合作作品中的这些因素的提供者,不是合作作者 。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有哪些
谈一谈对著作权法第53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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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 。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 。
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 。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
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 。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 。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 。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 。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 。
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 。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