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四 )


从我国《 劳动法 》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 劳动关系 、工资关系密切相关 。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 。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 。
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 。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 土地使用权 的认定 。
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 抵押 、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 。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 。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 。
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
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 。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 。
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 。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 。
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 。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 共同? 。
新婚姻法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文章插图
新婚姻法的法律规定婚姻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