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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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年《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
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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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 。
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已撤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适时组织编纂新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 。《地方志工作条例》内容2005年5月18日总理温家宝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并即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
《地方志工作条例》是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于2005年5月18日由总理温家宝发布 。地方志书介绍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各级人民政府下辖的地方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
地方志书每多少年左右编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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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是一种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一般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 。
2006年5月18日,《地方志工作条例》从即日起施行 。在《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地方志书要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工作条例》也指出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之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整理收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要重新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
地方志每年多少年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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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左右“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这也是我国2006年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 。地方志是一种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一般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 。
同时,《地方志工作条例》也指出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之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整理收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要重新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修编一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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