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模式


气候变化问题是当今最为重大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 。其已经和正在产生的一系列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威胁全人类的生存发展 。因此,研究国际社会解决这一问题的努力及可能已经形成的治理模式,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模式吧 。
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面临的长期挑战,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 。据相关研究资料显示,20世纪全世界平均温度约攀升0.6℃;1951-2010年,全球气温升高的一半以上原因来自人为活动 。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国际社会相互合作、有所作为 。《巴黎气候大会达成减排协定》(以下简称《巴黎协定》)即是这种“积极作为”的最新成果 。中国政府为达成《巴黎协定》所做出的极大努力,为国际社会广为称道 。
《巴黎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里程碑和转折点
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巴黎正式签署了《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被认为是确立了2020年后以“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为主体的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是国际社会第一次达成共识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努力,已经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里程碑和转折点 。具体而言,《巴黎协定》有如下特征:
第一,《巴黎协定》采用“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机制以实现全面参与 。“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就是各国根据各自经济和政治状况,自愿做出的减排承诺 。从目前的情况看,《巴黎协定》在促进包容性和实现全面参与上的成功是空前的 。不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也提出自己的减排承诺,已经有188个缔约方提交了“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接近全球排放的100% 。
第二,《巴黎协定》引入“以全球盘点为核心,以5年为周期”的更新机制 。之前,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更新机制,以致于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启动新的谈判进程来更新各方承诺 。《巴黎协定》规定自2018年起,每5年将对全球长期减排目标进行盘点,这将有助于各国政策的协调及同步加强 。
第三,《巴黎协定》开启“自下而上”的行动模式 。《巴黎协定》的新机制——“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允许各国根据各自经济和政治状况自愿做出减排承诺,这种“自下而上”的行动机制有别于之前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自上而下”的方式 。比如,《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议定发达国家减排目标的方式导致部分发达国家不愿接受而退出,削弱了协定的效力 。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中长期战略的政策建议
第一,大力吸纳海内外专业人才,切实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在《巴黎协定》的谈判过程中,美国等发达国家无视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共区原则”和国际道义,成功地拒绝承担减排和出资责任,这再次说明美国是一个“很难对付”的国家 。我国应加大力度吸纳海内外专业人才,以充实我国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和谈判团队,切实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实现低碳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巴黎协定》的达成为私人投资指明了方向 。国际能源署估计,在未来15年里,达到所有国家提出的“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的减排承诺将需要16.5万亿美元的公共或私人投资,资金将从化石能源领域向清洁能源领域流动 。我国在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低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已采取了大量措施且成效显著 。今后我国可借《巴黎协定》这一“东风”进一步鼓励私人投资者、企业和多边金融机构扩大对清洁能源、低碳技术等领域的投资,深入探索实现低碳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可行道路 。
第三,探索构建中欧联合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可行性 。在现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基础上,我国应充分利用《巴黎协定》新的“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机制,提前探索构建多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可行性 。比如,与发展较为成熟的欧洲碳排放权交易所(EUETS)构建“中欧联合碳排放权交易所”;也可与英国、法国、韩国等国提前探索构建双边联合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可行性 。这将有利于我国在未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乃至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规则制定中处于主导地位 。
以上就是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模式的内容介绍,如需了解更多气候变化等小知识,请继续关注环境污染常识栏目吧 。
【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