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俗话说“不想做律师的厨子不是好法务”,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企业法务,身边的朋友同事一直劝我做一些法律类的培训,由于平时太忙(懒),所以对此类的事情从未考虑,最近突发奇想,将近几年自己亲自代理咨询过的生活中涉及的典型案件及网络热议的法律问题,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给你呈现 。在这里不讲法言法语,只有白话文,希望朋友圈的各位能在类似案例中收获法律常识、规避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风险 。所有当事人均简称“路人” 。
大家好,我是一枚无证驾驶的菜菜法务,现在开讲!
民间借贷(高利贷)受害人篇
案例:
路人的亲戚因为投资店面需要,去年六月份从本市某个人放贷处借款20W,约定日息一分五,借款期两个月,对方首次放款10W,并在放款时就扣除了首次利息,实际借款5.5W,后期又继承放款10W扣除相应利息,受害人向放贷人出具了四张5W的借条 。借款期间,放贷人均指定不同人员向被害人进行放款及收息,截止十月份受害人已累计还款近60W,放贷人手里仍有5W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受害人遭到放贷人多次电话骚扰、当面威胁、上门催收等暴力催收,严峻影响了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
路人问题:
1、放贷人非法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放贷人持有的五万元借条的借款是否可以不偿还?
3、受害者现在的情况,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法律救济?
菜菜解答:
对于路人的第一个问题,以下是引用法条:(非专业人士不用详看)
根据原《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新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规定 。”
国家规定的高利贷是年利率不超过36%,不超过36%的都不算高利贷 。1分5假如是按照日利,即日利率0.15%,年利率=日利率*360=54% 。那就是高利贷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放高利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不是犯罪的行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
第二个问题,以下是案情分析:(非专业人士可以直接看结论)
本案的收付款过程描述:
本案中放贷人与被害人约定借款后,放贷人自己放款金额为5W,其余三笔款项(含扣除利息部分),通过放贷人介绍的其他三个放贷人员放款,并为每个放款人出具了借条,按照口头约定偿还到期利息,在还款期内每次收息人员均为各放款人指定的不同人员,此案收放款涉及人员十余人,且受害人未预留借条,完全不知晓放款人和收息人任何身份信息 。按照实际情况受害人知悉这是一笔借贷关系,但放款人的这波操作上,让一笔贷款行成了四笔借贷关系,每个借款人之间之前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且收款人与放款人均不一致 。
此案中的借贷关系应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现行民法典)的约束和保护 。高利贷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一般高利贷行为通过诉讼解决 。但此案中放贷人为了规避诉讼,通过不同人员实施“单独”放款、收息,且无其他书面借款依据,放款人和收息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大大的增加了诉讼举证的难度,对于剩余的五万元借条借款,由于借款的事实和借条的真实性,单独对抗此笔借款,被害人无对抗不履行此笔借款本金的法律依据 。
第三个问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法律救济:(引用法条部分非专业人士不用详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哀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哀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假如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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