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成吉思汗法典》规定了“蒙古七刑”

【爱历史】《成吉思汗法典》规定了“蒙古七刑”】《成吉思汗法典》规定了“蒙古七刑”:死刑、流放刑、杖刑、鞭刑、罚没刑、耻辱刑和监禁刑 , 这些刑种有轻有重 , 宽严相济 , 构成了一个相对严密的刑罚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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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的刑罚具有严厉性特点 , 但同时又不失宽仁 。 如在鞭刑、杖刑行刑过程中 , 处罚的基数为7、17、27 , 这样规定是因为本应处罚10、20或30 , 但是统治者恩威并济 , 觉得应该“天饶你一下、地饶你一下、我饶你一下”——这就是著名的“蒙古减三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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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 , 法典极其强调保护生态环境 , 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极为严厉的处罚:第五十六条 , 保护草原 。 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 , 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 , 对全家处死刑 。 第五十七条 , 保护马匹 。 春天的时候 , 战争一停止就将战马放到好的草场上 , 不得骑乘 , 不得使马乱跑 。 打马的头和眼部的 , 处死刑 。 第五十八条 , 保护水源 。 不得在河流中洗手 , 不得溺于水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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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 , 成吉思汗也是要搞“可持续发展战略” , 倡导构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 这一理念的确十分先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