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大叔”撞脸汪涵,律师:若以营利为目的模仿他人,属于侵犯肖像权
近日 , 短视频博主撞脸汪涵一事引发关注 。
在“涵大叔”的短视频和直播中 , 其大都以身穿西装、头戴浅色圆礼貌和戴一副黑框眼镜的形象出现 , 该形象被指撞脸汪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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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在其作品下评论“请问是汪涵吗?”“我真的以为是汪涵老师”“第一眼是汪涵的过来集合” 。
涵大叔也经常和其他明星模仿者合作 , 比如与模仿影视角色夏紫薇的女子合作唱《还珠格格》里的歌曲 , 和模仿小沈阳的男子共同拖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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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称赞其模仿得惟妙惟肖 , 也有人觉得其模仿汪涵的行为哗众取宠 , 还有人质疑其是否侵害被模仿者的权益 。
九派新闻试图联系涵大叔和汪涵未果 。
【“涵大叔”撞脸汪涵,律师:若以营利为目的模仿他人,属于侵犯肖像权】关于涵大叔是否会侵犯被模仿者权益一事 ,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 , 短视频博主涵大叔在直播过程中模仿汪涵的人物肖像 , 而且名字也容易引起他人误解为汪涵本人 。 如果只是单纯的模仿 , 并不构成侵权 。
但由于短视频平台具有打赏功能 , 主播可以赚取收入 , 因此直播表演属于营利行为 。 如果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 ,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或者模仿他人肖像的 , 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 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如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了 , 还应当赔偿损失 。
付律师还表示 , 如果模仿者明确标明其为模仿 , 且未歪曲被模仿人形象的 , 则不涉及侵权 。
短视频博主涵大叔在进行模仿表演时 , 必须标明自身的模仿性质 , 如果故意误导受众认为其为本人 , 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 , 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因此 , 模仿者必须在不歪曲被模仿人形象的基础上 , 表明其为模仿表演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九派新闻采访人员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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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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