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然代言结束面膜仍在售 一叶子侵权被判赔20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日前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 , 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美公司”)因与刘源、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旺朝阳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 , 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5547号民事判决 , 向法院提起上诉 。 最终 , 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 , 维持原判 , 即上海上美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道歉声明;赔偿刘源经济损失共计20.10万元 。
2022年6月27日 ,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刘源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4613号)公布了该案的细节 。
刘昊然代言结束面膜仍在售 一叶子侵权被判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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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显示 , 上海上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部分判决;依法改判无须在《人民法院报》上赔礼道歉的声明;依法改判无须向刘源赔偿经济损失 。 上海上美公司认为 , 与刘源签订《代言合同之补充协议》 , 公司有权在代言期内生产和销售带有公司肖像的面膜产品 。 代言期满后 , 公司全面停用了含有被申请人肖像的相关宣传推广物料 , 并已尽所能通知了经销商 , 已尽合同义务 , 至于第三人销售侵权面膜的行为 , 公司不存在过错 。 另外 , 即使一审法院以市面上有面膜在流通 , 不论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 均认定上海上美公司侵权 , 但对公司判决赔偿金额过高 。
刘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并且认为 , 上海上美公司与刘源的代言合同到期近2年 , 市场上仍然存在销售含有刘源肖像、姓名的涉案产品 , 上海上美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 , 侵犯了刘源的合法权益 , 应当承担责任 。 至于上海上美公司与案外人的责任分配应当另诉解决 , 与此案件无关 。 另 , 一审法院判决的损失金额并不高 ,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 永旺朝阳分公司亦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 不同意上海上美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源系演员 , 艺名刘昊然 。 上海上美公司生产“一叶子”品牌面膜 。 京川信友公司系上海上美公司的经销商 。 永旺朝阳分公司从京川信友公司进购“一叶子”面膜并进行销售 。 刘源曾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作为上海上美公司旗下护肤品品牌代言人 , 代言产品包括“一叶子”面膜 , 代言合同约定 , 协议期内上海上美公司有权按照约定使用刘源肖像用于代言产品的宣传推广 , 协议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约时 , 上海上美公司有2个月的时间作为电视广告、平面广告清理期 , 广告清理期最晚不超过2018年10月31日止 , 以便上海上美公司停止使用和收回或销毁所有涉及到刘源的广告 , 上海上美公司对于该等广告品负有监督收回或停止使用之义务 , 于前述广告品清理期内 , 不视为上海上美公司逾期使用肖像权 。
永旺朝阳分公司在其超市内销售外包装上印有刘源全身肖像的“一叶子海藻玻尿酸补水保湿面膜” , 该面膜生产者为上海上美公司 。 刘源提交购物小票和电子发票 , 显示2020年5月30日 , 从永旺朝阳分公司购买该面膜一盒 , 花费108元 。 2020年6月16日 ,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受刘源委托 , 向上海上美公司发送《律师函》 , 要求上海上美公司即刻下架使用刘源肖像的面膜 ,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经审理 , 一审法院对刘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 上海上美公司提交公证书并称 , 刘源购买的面膜系京川信友公司从公司订购 , 出厂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 , 共计634盒 。 其中 , 2018年5月22日订购144盒(货品优惠) , 不存在侵权行为 。 永旺朝阳分公司提交《供货协议书》《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 证明其进货渠道合法 , 在销售涉案面膜前对商标进行审核并未发现有刘源的肖像 , 上海上美公司在面膜外包装上使用刘源的肖像 , 且在短时间内更改产品包装没有进行通知 , 永旺朝阳分公司认为其自身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
一审法院认为 , 公民享有肖像权 , 未经本人同意 ,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 公民享有姓名权 ,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 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 ,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消除影响 , 赔礼道歉 ,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在广告清理期届满后市场中存在销售含有刘源肖像、姓名的涉案面膜的事实 , 上海上美公司存在过错 , 已构成侵犯刘源肖像权和姓名权 , 上海上美公司应当对其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永旺朝阳分公司仅是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方 , 刘源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刘源要求上海上美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 关于刘源要求赔偿维权成本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 , 法院根据刘源提交的购物票据及刘源维权的合理花费 , 酌定1000元 , 对其他部分不予支持 。
综上 ,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上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就未经刘源同意使用其肖像和姓名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 , 声明版面不小于6厘米×9厘米);上海上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源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及维权成本一千元 , 共计二十万一千元;三、驳回刘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 。 二审法院认为 , 刘源曾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作为上海上美公司旗下护肤品品牌的代言人 ,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协议期限届满后且不再续约时 , 上海上美公司有2个月的时间作为电视广告、平面广告清理期间 , 广告清理期最晚不超过2018年10月31日 , 上海上美公司须停止使用和收回或销毁所有涉及到刘源的广告 。 但在该案中 , 根据刘源提交的证据 , 永旺朝阳分公司销售的保湿面膜外包装印有上海上美公司的全身肖像 , 并配有文字 。 另 , 京东商城店铺亦有销售相关的面膜 。 在此情况下 , 一审法院认定上海上美公司在广告清理期届满后市场中仍在销售含有刘源肖像姓名的面膜已构成侵权 ,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 二审法院对此亦予以维持 。 对一审法院要求上海上美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刘源的经济损失 , 法院亦予以确认 。
上海上美公司与刘源之间存在《代言合同协议》 , 在刘源的代言合同到期后 , 上海上美公司有义务将市场上销售的含有刘源肖像、姓名的涉案产品予以回收 , 至于上海上美公司所称系第三方侵权一节 , 由于上海上美公司是产品的生产商 , 广告侵权也来源于上海上美公司 , 上海上美公司应当对刘源承担侵权责任 , 至于上海上美公司与案外人的责任分配可另行解决 。 综上 , 上海上美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 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 关于上海上美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过高 , 法院认为 , 一审法院是根据上海上美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情节和损害行为的后果进行综合评断确认的赔偿金额 , 该金额判付适当 , 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
综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刘昊然代言结束面膜仍在售 一叶子侵权被判赔20万元】官网显示 , “一叶子”隶属于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