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安全通道图片(楼梯)


楼梯安全通道图片(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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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 图源网络)

不少居民会选择和亲人相邻而住 , 彼此之间有个照应 。而广东省一对年近六旬的亲兄妹却因邻里纠纷报警多次 , 甚至闹上法庭 , 哥哥指责妹妹擅自加装门锁侵害自己合法权益 , 妹妹则辩称拆除门锁将严重威胁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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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哥哥:她锁住楼梯通道门 , 不让我上天台晾晒衣服

据悉 , 这对亲兄妹居住在一栋三层楼房中 , 哥哥黄国(化名)为第一层产权人、妹妹黄英(化名)为第二层产权人 , 第三层为半露天台和梯房 , 具有可以晾晒衣物等体现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功能 。

【楼梯安全通道图片(楼梯)】据法院审查 , 兄妹二人均不拥有第三层的所有权 , 该第三层没有产权人 。黄国认为第三层是公共区域 , 黄英则认为是自己的专有区域 , 并称该楼房第二层以上均是自己出资兴建 , 其一直这样使用 。

从一楼到三楼的楼梯是上下楼层的唯一通道 , 黄国称黄英擅自在公共楼梯上加装两道门锁 , 损害了黄国从一楼到三楼的通行权 , 侵犯了黄国对三层公共部分的使用权 。

2018年至今 , 黄国与黄英两兄妹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并经多次报警处理 。2019年 , 黄国以与黄英存在物权保护纠纷诉至法院 , 并要求黄英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搬离涉案楼房第二、三层及拆除案涉楼房楼梯通道中的两扇铁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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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 图源网络)

妹妹:开放第三层没必要、不公平 , 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

黄英辩称 , 案涉楼房一层是由双方的父亲出资兴建 , 第二层以上均是自己出资兴建 。房屋建造时 , 黄英及父亲就房屋的使用达成协议 , 即一层由父亲使用 , 二层以上(包括阳台、楼梯)由黄英使用 。

黄英表示从房屋建成至今长达30多年来 , 父亲一直仅居住使用一层 , 楼梯及二层以上一直由黄英使用 , 父亲在世时也从没有踏足过三层 , 互不干扰、相互安好 。而黄国继承第一层的产权后 , 应当遵守原权属人之间的约定 , 自己仍对房屋第二、三层享有专有的使用权 。

黄英还认为 , 黄国事实上没有通往三层的必要性 。黄英称第三层并非黄国晾晒衣物的唯一场所 , 涉案楼房侧边原本有一块空地系供一层使用人满足晾晒等正常生活需求的 , 但黄国在继承一层后利用该空地建造了一幢七层的楼房 , 黄英认为如果黄国确有诉求的生活需求 , 该房屋完全可以满足 。而现黄国将原可满足于自身生活需求的空地建成房屋进行出租收益 , 却又要求将属于黄英所有的三层开放供其使用 , 对黄英极不公平 。

根据裁判文书记录 , 黄英认为拆除楼梯各道门的门锁非但不能达到妥善处理邻里关系的目的 , 反而会进一步加剧黄英与黄国间的矛盾 , 并将对黄英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而维持房屋现时使用状况不但不会对黄国的正常生活造成实质性损害 , 反而能够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 充分保障双方对各自产权享受完整的使用效益及安全 , 更有利于双方的生产生活互不干扰 , 和谐相处 。

法院:支持拆除楼梯通道门锁 , 驳回搬离诉求

经对《不动产权证书》、《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书》等证据进行审查 , 法院认定案涉楼房第三层并不是黄英的专有区域 , 黄英以历史使用习惯和建造人认可为由抗辩作为案涉楼房第一层权利人的黄国对第三层共有区域的合理使用显然不妥 。

其次 , 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 , 第三层为半露天台和梯房 , 具有可以晾晒衣物等体现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功能 , 并且黄国所诉请的楼道是从一层到达三层必经的路径 , 黄国、黄英均有经该公共楼梯由首层通往第三层的通行权利 。从方便相邻生活的角度出发 , 黄英也应容忍作为同一栋楼房的权利人黄国合理共同使用三层半露天台及相关设施 , 给予黄国从一层通行至三层的方便 。

最终 , 法院判决黄英拆除涉案楼梯通道的门锁 , 对黄国要求黄英搬离涉案楼房第二、三层的主张不予支持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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