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你写信的目的是为了告诉你翻译(我写信的目的是为了告诉你英语)
本次 , 我们还是从案例说起 , 教你如何避免恋爱中“不对等”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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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关键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肖某、梁某于2019年10月10日经朋友介绍相识 , 并互加微信好友 , 两人随即开始交往 。
2019年11月初 , 梁某因购买衣物 , 肖某为其支付3000余元 。
同月 , 梁某想购买车辆 , 但是资金不足 , 向肖某讲述了此事 。肖某就通过银行转账200000元给梁某用于购买小轿车 。
2020年1月5日 , 梁某因过生日邀请亲朋好友聚餐 , 肖某主动承担了用餐费用 。
两人交往至2020年5月初 , 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 。
【我给你写信的目的是为了告诉你翻译(我写信的目的是为了告诉你英语)】
后肖某通过双方熟人 , 找梁某协商要求退还肖某给付的购车款200000元 , 协商无果后 , 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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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肖某给付梁某用于购车的200000元是否属于彩礼 , 应否予以返还 。一般情形下 , 彩礼给付的时间节点应为男女之间协商婚姻之事开始 , 到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止 。其具有很强的以结婚为目的的性质 。
本案中肖某在得知梁某购车资金不足时 , 主动给付资金的行为 , 明显不符合谈婚论嫁的情形 , 也不与本地风俗习惯相符合 。肖某也未举证证明与梁某是否存在婚约 , 故不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 只能按一般赠与处理 。故对肖某要求梁某返还200000元的诉讼请求 , 本院不予支持 。
肖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并申请三位证人出庭作证 , 证明是以介绍结婚伴侣为目的介绍二人认识;肖某另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 , 证明在转账后问过梁某 , 做夫妻要的是真情实意 , 梁某回复其做夫妻的心是真诚的 。两人恋爱同居了一段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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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观点
本院认为 , 从介绍肖某、梁某相识的三位证人证言及二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 , 双方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 , 并非纯粹以获得恋爱过程的情感体验为目的 。肖某赠与梁某财物是基于恋人这种特定身份关系 , 且双方在情感上均有将恋人关系推动转化为婚姻关系的意愿 。在“恋人”这种特定身份下的赠与相较一般赠与有所不同 , 其并不完全以“无偿”为特征 。
对于恋爱期间赠送的小礼物、小额款项等用于表达爱意、联络情谊的赠与 , 或者用于吃饭、旅行等日常性消费 , 系具有道德意义的一般赠与 , 一般不能主张返还 。
但对于较大金额财物赠与 , 其实质隐含了与赠与相对方缔结婚姻之目的 , 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 受赠方对此种赠与亦是心领神会 , 如最终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 , 则受赠方丧失继续占有大额财物的理由及依据 , 依法应予返还 。
本案中 , 肖某转账给梁某的20万元因双方分手 , 未建立夫妻关系 , 梁某应予返还 。但考虑到双方恋爱期间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 , 且该款用于购车 , 肖某亦使用过该车 , 从购买至今车辆已不同程度贬值 , 鉴于此本院酌情由梁某返还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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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 , 因肖某提供了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的相关证据 , 使局面扭转 , 获得二审改判 。
实践中 , 如果只是以“支付款项是基于恋爱关系向对方的赠与 , 在双方感情破裂分手的情况下 , 应当返还”这样的理由提起诉讼 , 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在裁判机构看来 , 赠与的财物 , 分手后还要求对方返还 , 可能会使道德观念差的一方借此达到“玩弄女性、欺骗感情”的目的 。
但是 , 站在赠与方的角度 , 如果没有感情 , 一般也不会随意赠与对方大额财物 。如果受赠方以恋爱名义肆意获取大额财物 , 其实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
恋爱期间 , 一般的赠与行为 , 对方收到财物后 , 赠与已完成 , 赠与方就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了 。但附条件的赠与就不同了 , 就像彩礼 , 如果男方给付彩礼后 ,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 那么彩礼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 。
所以 , 一方在给付对方大额款项后 , 如果你不好意思说成是借款 , 也不想以后打水漂 , 那么请在心里牢牢记住这句话:“以结婚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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