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治疗|要给“医检结果互认”留下一道缝隙

□郭元鹏
近日,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2月22日《工人日报》)
对于“医检结果互认”,国家层面作出了不少制度安排,一些地方也做过不少有益探索。此次由国家四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医检结果互认”原则,显示出了高规格,也是对“医检结果互认”的强化。
但是,强化“医检结果互认”也需要多些理智的对待,也就是说切莫最终搞成“一刀切”,那样只会让“医检结果互认”变了味。
相同的疾病、相同的患者,使用不同的设备,在不同的医院,得出的检查结果很可能会存在差别,这种差别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
一个情况是,医生水平的高低。比如说,一位患者起初在乡镇卫生院看病,得出的检查结果可能是“某种疾病”,可是到了县里的医院、市里的医院、省里的医院,可能就是“另外的疾病”,如果此时教条的“结果互认”,那么就可能延误病情。
一个情况是,设备性能的不同。虽然都是医院,但是由于经济能力不同,购买的检验设备也是不同的,这个时候依靠设备检验的“疾病结果”也可能出现误差。
讲一个真实的例子。2006年,我家一位亲戚突然昏迷,在一家医院的检查结果是“脑出血”,最终判了“死刑”。家人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到了另外一家医院,发现只是脑部有个血管瘤,介入治疗之后到现在身体还健健康康的。假如当时教条的“检查结果互认”,就可能“现在的医院”按照“原来的结果”继续治疗,那就是一出悲剧了。
介入治疗|要给“医检结果互认”留下一道缝隙】 强化“医检结果互认”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切莫为了最终的所谓考核,让医院和医生迫于压力不敢“不认可”,演变成一刀切。要给“不认可”留下一扇门,毕竟,我们的出发点是治病救人,而不是简单的降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