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证监会就《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证监会就《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商报讯(采访人员 马换换)1月7日晚间,证监会就《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业务和主要经营模式的差异,上述指引适用于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公司,不包括从事原料药生产、医药行业外包服务(CRO、CMO、CDMO等)、医药流通业务的公司,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收入或净利润占比30%以上,或者尚未形成销售收入但主要在研产品属于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上述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符合上述指引的发行人,证监会要求其结合行业特点及自身业务披露特定风险因素,例如产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不确定、产品被纳入药品重点监控目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