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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追求美丽而进行眼部美容手术,手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甚至还因此导致九级伤残。近日,北京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七起因“双眼皮修复手术”失败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认定北京某医疗美容机构的不当诊疗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侵权,该医疗美容机构当庭被判赔偿17万元至80万余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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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眼部整形后出现多种症状
采访人员从庭审中了解到,2018年,湖南的邹女士在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了手术。术后,邹女士发现,眼睛呈现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疤痕凹陷,不对称。期间,邹女士多次往返北京八大处、上海九院等医院寻求修复。据邹女士表示,此后,她曾化名到被告处进行就诊,这家医院却承诺,十万元便可以修复。
与邹女士遭遇类似的还有多名患者。和邹女士一样,王女士、秦女士等人也在这家诊所进行了下睑、重睑、外眼角等部位修复术及脂肪填充术等医美手术。术后,这些患者出现了双眼闭合不全、皮肤松弛、瘢痕畸形、局部凹陷、发症、干眼症等症状,有的原告精神抑郁,有的原告又花费重金进行多次修复但仍效果不佳。
2019年前后,包括邹女士在内的7名原告分别将这家医美机构诉至法院。其中,邹女士向医美机构索赔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74万余元,其中还包含了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16.8万元的三倍手术费用惩罚性赔偿。
在案件一审期间,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疗美容诊所确实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首先,病例中未见沟通记录,医患双方没有达成美学一致,存在沟通不充分,风险告知不充分;其次,医方为患者行下眼睑修复术,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应视为与手术存在关联。同时,这批案件中,有四人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2020年12月21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医疗美容诊所赔偿邹女士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12万余元,同时也支持了邹女士索要的16.8万元的三倍损失赔偿请求。其余6名患者的诉求也不同程度地得到法院支持。不过,该医疗美容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本案医美整形消费应受“消法”保护
二审庭审围绕诊所的过错及原告是否消费者展开审理。
庭审中,法院查明,该美容机构因多次在微信公众号、网站发布“该医疗美容机构是国内唯一一家专业眼部整形修复的国际连锁机构;中国眼整形修复第一品牌……美学理念无与伦比的细腻技术每天实时直播手术过程见证上万例成功……眼整形修复的终结殿堂二十年专精于一……”等广告,包括邹女士在内的多名患者,均是被广告吸引才选择在该机构进行手术。但是,该医美机构于2015-2019年之间,多次因发布虚假广告受到工商行政处罚。
【 邹女士|7人因“双眼皮修复”失败状告同一医美机构,法院判了】据此,法官认为,这批案件中7名当事人是基于自身美容需要的消费者,该医美机构作为营利性机构,提供服务,追求美容消费利益的最大化也是其商业目的。因此,7名当事人应当受到“消法”的保护。从法院调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看,法院认定该医美机构为七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存在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其赔偿七人三倍手术费用。
法院还查明,经鉴定机构鉴定,该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术前医患沟通未达成美学一致,画线时未精确测量或两侧皮肤去除组织宽度不一致,病历记录不完善”等过错,就诊人损害结果与医方手术存在关联,医方占主要责任。同时,这批案件中有四人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基于此,法院确定了医疗美容机构的责任,认定该医美机构应对七人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12月23日下午,三中院对此案当庭宣判,根据7名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将邹女士等三起案件中诊所的赔偿比例调整为60%,对于其余4起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该医疗美容机构被判向7名患者赔偿17万元至80万余元不等。
得知二审判决结果后,邹女士表示:“我想说的是,不管是受到什么样的伤害,都要勇敢地站出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采访人员 徐慧瑶
编辑 高晨晨
流程编辑 严圣淼
稿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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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邹女士|7人因“双眼皮修复”失败状告同一医美机构,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