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采访人员王思璇)为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12月22日,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据悉,建立健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用药保障机制,即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实施“双通道”管理和常规目录乙类管理
《实施意见》指出,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实施“双通道”管理和常规目录乙类管理。分类管理的药品范围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通过规范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全省统一执行。
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未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按照常规目录乙类药品管理。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仿制药品,实行同谈判药品的分类管理及对应的支付政策。各地要将谈判药品仿制药及时纳入医保支付,其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执行。
“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按单独支付政策执行
《实施意见》明确,谈判药品执行国家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参保患者使用按常规乙类管理的谈判药品,按各地现行待遇政策和经办服务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按以下单独支付政策执行:
【 医保支付|通过定点医院和药店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 参保患者住院使用“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其费用与当次住院其他医疗费用一并按现行待遇政策结算。参保患者普通门诊和慢特病门诊使用“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纳入统筹基金单独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及是否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区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住院待遇水平确定,原则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60%。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定点零售药店与定点医疗机构互补,形成供应保障合力
《实施意见》要求,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公布后,目录内谈判药品同步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与院内药品配备联动机制,确保“应配尽配、应采尽采”。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及时采购。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谈判药品,应优先由定点医疗机构保障供应。
每个地级市至少确定1家能够提供“双通道”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适度竞争、动态调整。“双通道”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不得以超过国家谈判约定的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
参保患者在“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时,仅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
《实施意见》明确,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实行患者就医取药实名制管理。
参保患者在“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时,仅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大对“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处方流转平台,逐步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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