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未成年不能谈恋爱(可以跟未成年谈恋爱么)

谈恋爱时 , 女方频频借钱给男方;分手时 , 因男方借钱时系未成年人 , 女方只能向男方父母主张债权 。
近日 , 成都新都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案件:高某与姚某恋爱期间 , 姚某以各种理由向高某借款达13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及生活消费 。因借款时 , 姚某未满18周岁 , 系未成年人 , 故高某以姚某父母作为姚某的法定代理人为由 , 将3人告至法院 , 请求还款 。


为什么未成年不能谈恋爱(可以跟未成年谈恋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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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孙丰(男)
与未成年男友恋爱
陆续被借十余万元
今年5月13日刚满18周岁的姚某系成都某技校学生 , 2018年在校期间 , 他与大两岁的师姐高某成为恋人关系 。由于高某家境较好 , 恋人关系维系期间 , 姚某经常以看病、买东西为由 , 向高某借钱 。
当姚某欠款达2万余元时 , 男方家长曾介入过一次 , 承诺分期归还高某2万余元 , 并告知高某不要再借钱给姚某 , “若再借 , 以后都不会管了” 。之后 , 高某去外地上学 , 在此期间 , 姚某依旧以各种理由向高某借款达10多万元 , 后来高某才从他人口中得知 , 其中一部分钱被姚某用于网络赌博 。恋人关系由此变得危在旦夕 , 后来因还款问题 , 两人撕破脸分手 。
因借款时 , 姚某未满18周岁 , 系未成年人 , 故高某与姚某父母就借款进行协商 , 但姚某父母仅认可此前2万余元的借款 。由于姚某无力偿还借款 , 高某便以姚某父母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 , 将姚某及姚某父母诉至新都区人民法院 , 请求判令3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13万余元 。
双方达成调解
两年分期偿还8万元
案件受理后 , 承办法官孙丰于今年5月13日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进行调解 。
调解过程中 , 女方高某带来了两三年来给姚某转款的几百页转款凭证 , 姚某同样出示了款项往来银行流水 , 法院固定了这些证据 。
孙丰告诉红星新闻:“其中有支付宝 , 也有微信转账 , 转账次数极多 , 大小金额不等 。”起初 , 姚某父母以提醒过高某为由 , 不愿承认儿子的借款事实 , 调解现场气氛一度紧张 。
【为什么未成年不能谈恋爱(可以跟未成年谈恋爱么)】孙丰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鉴于本案有转账凭证 , 有出借、还款的微信、短信凭证 , 同时考虑到若开庭出判决 , 对双方孩子今后生活可能会造成影响 , 通过释法明理 , 双方在现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姚某父母两年内分8期向高某偿还8万元 。
法官:
向未成年人借款
务必告知其法定代理人 , 并征得对借款行为的追认
承办法官孙丰表示 , 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除年满16周岁 , 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除此之外 ,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此案中 , 未成年人姚某向高某借款高达13万余元 , 明显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 。故高某只能向姚某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债权 。孙丰表示 , 生活中如果与未成年人发生大额借款时 , 务必要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该未成年人借款的事实 , 并征得其对借款行为的追认 , 规避风险 。
【法律知识多一点】
●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满足哪些条件?
孙丰:首先 , 双方要有借和贷的合意 , 即一方提出借款 , 另一方有同意出借的意思表示 。比如在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中就借款问题双方达成一致 。其次 , 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 , 即要有转款凭证 。两项必须齐备 , 缺一项都不能认定 。若只有转款凭证 , 难以界定是否为借款 , 也有可能是其他经济往来 , 如买卖、投资 。反之 , 若一方仅有借条 , 没有转款凭证 , 也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 “因为这只证明了借款合意问题 , 还需证明款项实际交付问题” 。
● 双方在恋爱中的转账要被认定为赠与 , 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孙丰:若要认定为赠与 , 它与借贷一样 , 也要有一个赠与的意思表示 。比如一方需要买东西时 , 向对方表示“我钱不够 , 你支持我一点 , 或者你帮我给了、送给我”等 , 如果有这方面的聊天证据材料相佐证 , 再加上有转款记录 , 一定程度上会被认定为赠与 。
● 双方在恋爱中的转账要被认定为借款 , 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孙丰:法治社会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情侣间如直接打借条在感情上可能不是特别妥当 , 故建议在转账金额中备注为“借款” 。
● 若该案件调解不成 , 法院判决会是怎样一个结果?
孙丰:上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首先双方存在微信、短信的借款合意 , 比如男方发微信称“借我点钱” , 同时女方让男方还钱时男方予以认可 , 均可以认定为双方有借款合意 , 再加上双方有转账往来记录 , 即可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有效成立 。因为该案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有效沟通及相互让利 , 最终协商解决 , 所以金额比实际要低 , 若进行审判 , “证据能够证明男方借款多少 , 法院就会判多少” 。
●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的恋爱关系借款与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恋爱关系借款有何不同?
孙丰:本质上没有区别 , 法律上对借款不存在年龄问题 , 但法律评判时在一定程度上会考虑未成年人权益问题 。
就借贷关系而言 , 主要审查双方有没有借款的合意和款项的实际交付 。若这两项齐备 , 不管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 都可以认定他们之间有借贷关系 。而对于未成年人债务问题 , 则由其法定代表人来承担 。
但未成年人不仅仅指未满18周岁的人 , 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 , 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 也可视作成年人 ,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 父母也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
● 恋人之间的借贷、赠与关系 , 是否会因为他们是恋人关系而成立或者不成立?
孙丰:法院不会单纯因为双方是男女朋友 , 直接认定双方的经济往来为赠与 , 或认定为不是借贷 , 双方的关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综合考虑的诸多因素之一 , 既然已经起诉至法院寻求解纷 ,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 需要以证据说话 。
● 现实生活中 , 难免会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相互转账行为 , 为避免分手以后发生钱款纠纷 , 请对恋人间的借款作一个建议 。
孙丰:恋爱双方经济独立是最好的 , 如果说相互之间有大额借款 , 还是建议转账前明确是借款或在无书面借条情况下 , 留下转账备注 。这样对出借人而言 , 可以预防风险 , 万一以后感情出现问题 , 也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 现在有的夫妻之间会AA制 , 那么夫妻间存在借款关系吗?
孙丰:夫妻间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 首先是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有没有约定 , 即法律上所说的婚姻财产分别制;其次是借款用途的问题 , 如果事先约定婚后收入均归各自所有 , 那么夫妻之间相互转款 , 且款项用于一方个人消费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 , 打借条是可以予以认可的 , 反之则不好认定 。
● 每当情人节到来 , 网络上就会有人提醒:请不要在红包中备注“我爱你”词汇 , 建议使用“这是你要的钱” 。那男女关系存续期间 , 情人节发520元、1314元 , 是否会被认定为借款?
孙丰:具有亲密关系的两人间 , 在特殊含义日里 , 向对方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金额的红包或转款 , 原则上认定为无偿赠与 。但若发送红包或转款后 , 双方通过借条等方式对该款项作出约定的 , 应以双方约定为准 , 即认定为借贷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胡挺 章玲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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