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直觉与正义(直觉主义逻辑)

道德直觉是英国的道德哲学的主导力量之一,从早期的18个世纪,直到20世纪30年代 。它在 1940 年代声名狼藉,但在 20 世纪末,伦理直觉主义开始重新成为一种受人尊敬的道德理论 。它并没有恢复它曾经享有的统治地位,但许多哲学家,包括罗伯特·奥迪、乔纳森·丹西、大卫·伊诺克、迈克尔·休默、大卫·麦克诺顿和拉斯·谢弗-兰道,现在很高兴被贴上直觉主义者的标签 。
伦理直觉主义最显着的特征是它的认识论和本体论 。所有古典直觉主义者都认为基本的道德命题是不言而喻的,[ 1 ] 并且道德属性是非自然属性 。所以对直觉主义的讨论将只集中在这两个特征上 。一些哲学家声称伦理多元主义(认为基本道德原则存在不可简化的多元性,并且任何一个原则都没有严格优先于另一个原则)是直觉主义思想的一个基本特征,但并非所有的直觉主义者都是多元主义者,例如、Sidgwick 和 Moore,所以这里不讨论这个特性 。
1. 直觉主义认识论1.1 直觉1.2 不言而喻1.3 分歧1.4 电车案例与道德直觉的可靠性1.5 非推论的理由?2. 直觉主义形而上学2.1 不可定义的非自然属性2.2 概念和财产身份主张的分析 。2.3 古怪1. 直觉主义认识论1.1 直觉伦理直觉主义最显着的特征之一是它的认识论 。所有经典的直觉主义者都坚持认为,基本的道德命题是不言而喻的——也就是说,它们本身就很明显——因此无需任何论证就可以知道 。普莱斯将直觉与其他两种知识基础区分开来——即一方面是直接的意识或感觉,另一方面是论证 。论证或演绎是最终从通过感觉或通过理解立即理解的东西中得出的知识 。即刻意识或感觉是心智对自身存在和心理状态的觉察(Price, 1758/1969, 159) 。它与直觉具有直接性,但与直觉不同的是,它没有一个不言自明的命题作为它的对象 。这种直接的自我意识是通过感觉的直接理解 。直觉是理解的直接理解 。这是我们理解不言而喻的真理、一般和抽象的想法,“以及我们可能发现的任何其他事物的方式,而无需使用任何推理过程”(1758/1969, 159) 。
直觉是理解的直接理解的说法表明,Price 中的直觉概念更类似于当前将直觉作为智力表象或呈现的描述(Bealer 1998;Chudnoff 2013) 。智力表象是知觉表象的智力类比 。正如某些事物在知觉上可能看起来是某种方式,例如,有颜色的或笔直的,因此某些命题可能看起来是真的,或者在头脑中呈现为真的 。这些似乎不是信念,因为即使人们不相信某事,它也可能看起来是真的,例如,自然数比偶数多似乎是真的,但我们知道这是错误的,所以不要相信它 。
同样,在普莱斯看来,直觉不是具有某些特征的信念,例如前理论的、非衍生的、坚定的等 。信念不是对任何事物的直接理解,尽管它们可能基于这样的理解. 人们可能会认为知觉信念,例如相信我面前有一只睡着的猫,是直接的恐惧,但这会将猫的感性理解与基于这种恐惧的信念混淆 。像这样的信念,感性信念,是基于我对一只睡在我面前的猫的直接体验(感官直觉);它们不是感官直觉本身 。正如普赖斯所理解的那样,智力直觉是一种与经验表现或外表非常相似的东西 。
早直觉主义的直觉和智力似乎之的概念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后者被标准地视为非叙实的,也就是说,一种直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