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的区别

“线下无买卖 , 在网上全公布 。”它是国家总理李总理2015年10月3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网交易市场调查时做出的重要指示 。他说道:“公共资源网是老百姓的财产 , 政府部门要让公共资源网买卖太阳底下实际操作 , 提升和提升资源分配高效率 , 对老百姓财产承担 。”而公共资源网买卖的范围包含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又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之分 , 这也就代表着分散采购并并不是“关上门”的购置 , 还要太阳底下开展实际操作 。
分散采购是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建立的二种采购模式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要求“政府采购推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紧密结合” , 但对于分散采购的方式流程 , 法律法规并沒有作详细的详细介绍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购置未列入集中采购文件目录的政府采购新项目 , 能够自行采购 , 还可以授权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授权委托的范畴内代理商购置……归属于本企业有特别要求的新项目 , 经省部级之上市人民政府准许 , 能够自行采购 。”由此可见 , 对自行采购是不是归属于分散采购 , 该条文都没有得出进一步的表述 。
直至2015年3月1日 , 国务院办公厅施行《政府采购法条例全文》后 , 我们在第四条中看到了有关回答:“所称分散采购 , 就是指采购人将购置额度规范之上的未纳入集中采购文件目录的新项目自行采购或是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商购置的个人行为 。”


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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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确立 , 不论是《政府采购法》還是《政府采购法条例全文》 , 有关对采购流程、程序流程等实际操作要令 , 也没有特指只仅限于集中采购 , 只是冠于政府采购 , 虽未确立注重应包括分散采购 , 但实际上包括 , 而且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逻辑性 。分散化和集中化仅仅执行购置个人行为的行为主体不一样 , 并并不是不会受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管束 。因而 , 有关分散采购的特点 , 应当重点围绕相关法律法规得出的要求及诠释开展思索 。
【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的区别】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的共性
共性一:购置全过程中常应遵照的标准同样 , 均是公布、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
共性二:采购流程同样 , 均应选用招投标、邀请招标、政府采购、单一来源购置、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 , 及其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监管单位评定的别的采购流程 。这种采购流程在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下全是通用性的 , 具体步骤规定上都没有区别 , 例如该公示的信息内容都需要按要求公示 , 不可以只在企业通知公告 , 须在行政机关特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消息 。
共性三:购置程序流程同样 。
①依照已审批的单位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 报区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办理备案 。②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理应在标书、交涉文档、询价采购通知单中公布招标的费用预算额度 。③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理应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机关制订的标书规范文字定编标书 。④政府采购招标会评标办法分成最少评定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⑤除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机关要求的情况外 , 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理应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文件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⑥除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机关要求的情况外 , 采购人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的差别、采购代理机构不可以任何借口再次机构审查 。⑦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理应依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性、服务项目、检测标准机构对经销商的履约情况开展工程验收 , 并出示工程验收书 。
共性四:供货合同、经销商的救助方式、行政机关的监管定期检查担负的法律依据与集中采购也无差 。不一样的当事方 , 履行相对的权利 , 担负相对的义务 。
共性五:购置场地 。
依据《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文)要求 , 政府采购(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均须在统一的场地设备规范和服务标准下机构进行 。
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的个性化
购置范畴:集中采购的范畴有《集中采购文件目录》要求 , 即凡归属于文件目录内的务必推行集中采购 。
分散采购的应用领域则是《集中采购文件目录》之外和经省之上市人民政府准许 , 即但凡未列入《集中采购文件目录》的政府采购新项目 , 都可以推行分散采购;但凡本单位(企业)有特别要求的新项目 , 经省之上市人民政府准许 , 可推行分散采购 。
执行行为主体:集中采购的执行行为主体只有一个 , 即集中采购机构 。
分散采购的行为主体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能够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之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如果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新项目 , 则采购人(招标人)需对购置整个过程担负相对的责任和义务;假如采购人将分散采购新项目授权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商购置 , 则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彼此签署的代理商合同担负相对的责任和义务;假如采购人将分散采购新项目授权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之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商购置 , 则由该代理商机构依据彼此签署的代理商合同行使职权和责任 。
盈利性:依据《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是是非非营利事业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 实行集中采购新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不理应扣除服务项目花费 , 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沒有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之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个人行为做出严令禁止要求 。对于《政府采购货品和服务项目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标书市场价理应依照填补标书印刷成本的标准明确” , 都没有注明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非集中采购机构 。但现阶段一些省区的集中采购机构连标书也取消了扣除成本 。
由此可见 , 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在政府采购的大架构下是同样的 , 如都需遵照“三公”及诚实守信标准、严苛审查、标准操作流程等;而在购置范畴和执行行为主体等层面 , 又都有特点 。可以说二者是“如出一辙” , 另外又都受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管束 。因此  , 分散采购也务必严苛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架构下进行 。(创作者:刘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