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互联网诊疗全程留痕、可追溯( 二 )


为了保证患者生命安全,避免因为互联网诊疗而延误治疗最佳时间,《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还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网上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征求意见稿|《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互联网诊疗全程留痕、可追溯】针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质量、患者安全、网络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当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当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