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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 ,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 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公司利 。
31、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 ,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 ,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 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 ,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 。
32、会发表意见 ,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3)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 并且现金流充裕 , 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 区分下列情形 ,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 进行利润分配时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
33、的 , 进行利润分配时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 进行利润分配时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达到以下情形之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 。
34、过3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5)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第(四)款条件下 , 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6)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
35、况的 ,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 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
(8)公司在依据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 进行利润分配时 , 现金分红方式将优先于其他各类非现金分红方式 。
(二)内部审计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4、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
36、计资料 ,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924/0024170345.html
标题:成都|成都关于成立电池隔膜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范文)(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