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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审计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公司聘用 。
52、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4、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5、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6、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 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六章 法人治理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 享有同等权利 , 承担同种义 。
53、务 。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 。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
54、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定期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 , 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关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股东的召集权 , 公司和控股股东应特别注意保护中小投资者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
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 , 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 , 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
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 应当向公司提供 。
55、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5、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
5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损害股东利益的 ,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6、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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