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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
52、、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定期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 , 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关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股东的召集权 , 公司和控股股东应特别注意保护中小投资者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
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 , 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 , 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
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
53、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5、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
54、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损害股东利益的 ,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6、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 。
55、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 不得退股;(4)在股东权征集过程中 , 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7、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违反规定的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
控股股东 。
56、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 , 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 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
57、机构、业务独立 ,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
公司的总裁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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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常州|常州关于成立金属加工机床公司商业计划书(参考范文)( 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