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历代处理冤假错案都有不同的制度,直诉制度在发展中不断改进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西晋时期 , 路鼓已有史料记载确定被改名为登闻鼓 。 在宫阙左边悬挂登闻鼓 , 当百姓有冤情时 , 就可以击鼓喊冤 , 公车将此事上奏来表民情 。
历朝历代处理冤假错案都有不同的制度,直诉制度在发展中不断改进】当时西平人曲路敲登闻鼓 , 有事谏议于皇帝 , 有官吏称其言辞多是谣言诽谤 , 应该将曲路斩首示众 。 可以看出登闻鼓制度已经存在 , 但是却受到官吏的排斥;但是登闻鼓制度的确定 , 一方面可以让无处申诉的百姓 , 找到一条上陈冤屈的道路;另外 , 皇帝也以此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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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南北朝梁武帝时期 , 实行肺石函制度 , 面对商俗甫移下不上达的现实情况 , 发布诏令:可在公车府树木旁边的肺石旁边放置函 。 隋朝时期 , 规定:经过郡州的也不理睬 , 至省仍不睬 , 乃诣阙上诉 , 会有司录受理诉状并将其上奏 。
这时对于登闻鼓有所限制 , 要依次被县、郡、州、省拒绝后 , 才能申诉 , 不得越级上诉 。 并且设有专门的司录负责上奏 。 唐宋期间在中国发展史上 , 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大繁荣 , 直诉制度在这两个朝代不断发展完善 。
唐朝直诉制度的表现形式种类较多 , 有击登闻鼓、肺石制度、上表、投匦状、邀车驾等;有的是继承前朝的制度基础上 , 发展为正式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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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 邀车驾的规定 , 记载皇帝的车马行至此处 , 在路边邀驾申诉内容不属实者 , 杖八十无论是邀车驾或者击登闻鼓 , 如果上表陈述但是主管官员不受理案件 , 相关官员将被加一等治罪;对于邀车驾申诉的人员 , 而入部伍内 , 杖六十 。
即对邀车驾者进行的了限制 , 申诉必须属实 , 不然会受到惩罚 , 又对官员进行了规定 , 不接受申诉的 , 也有加罪一等 。 在古代 , 作为平民百姓 , 要面见皇帝实属不易 , 所以有不少直诉者为了能引起统治者的注意 , 采取自残的方式 , 来引起最高统治者的过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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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身体发肤 , 受之父母 , 对自己身体的伤害 , 是被认作大逆不道的;所以规定:自毁自伤者 , 杖打一百即使伸冤者申诉内容为实情 , 而自毁自伤者 , 仍鞭挞五十 。 可见 , 统治者对自残行为极为痛恨 。
有的是对前朝已确立制度的继承 , 立肺石的制度就是继承了 , 西周时期的肺石制度;而且对于立肺石的主体限制也没有太多变化 , 只有孤独体弱的老人和孩童才能站在肺石上 , 即才能行使这项权利 。
而上表制度相对两汉时期更为进步 , 明确规定有受理机关给事中、御史三司监、中书舍人 , 受理范围是冤案停滞不审或者 , 根本未受理及被官吏迫害的人;规定了挝登闻鼓制度 , 上表之后仍然不能表达冤屈的 , 可挝登闻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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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 , 武则天时期 , 设立了匦函制度 , 即在庙堂的东南西北 , 四个方位放置四个铜匣子 , 根据每个匣子不同的颜色 , 区分不同的功能 。
青色的匦放置在东面 , 投放关于指控养人及劝农之事者的书函 , 名字叫延恩匦;红色的匦放置在南面 , 称为招谏匦 , 投放关于正谏论时政之得失者的书函;白色的匦放置在西面 , 名曰申渊匦 , 可投放关于自陈冤抑者的书函;黑色的匦放置在北面 , 名曰玄匦 , 可投放关于告以智谋者的书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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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所有投进的书状 , 到晚上的时候都要由侍御史、御史中丞整理匦内的诉状 。 关于投匦伸冤 , 直至大历十四年七月 , 律典里才有了明确的规定 , 并规定了相关的程序 , 本司不理 , 然后省司省司仍然不予受理 , 送至三司 , 到三司仍然不予理会 , 此时才能将诉状投至匦内进而上奏给皇帝 。
如果进状的人并未经过三司的审理 , 并且所诉之事也不是冤屈之事 , 辄妄来进状者 , 不再接受申诉 。 如有急切需上闻 , 不在此限 。 其妄进状者 , 从今往后各位官员请将诉状文牒送到三司以及台府加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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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 , 投匦制度在唐朝是重要的直诉手段 , 体现了唐朝对可以君民交流直诉制度的重视 , 也不仅体现了统治者出于维护统治的目的 , 发出来完善发展直诉制度 , 更体现了统治者对于百姓有一颗仁者之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