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原则与封建王朝的不相容

超验的理论家都是写作者 。 他们的任务只是为了书写表达的连贯性和能够自圆其说 , 文词优美是他们的最高境界 。 至于实际生活 , 他们不想去管 , 也没有能力去管 。 关于法的原则和精神就是这样 , 每个朝代都大声呼喊法律、法的精神和法的原则 , 尤其是那些被金钱和权力雇佣的法学家们更是这样 。 他们说的、写得头头是道 , 但都不是脚下的土地 。
法所规范的是人的行为 , 人的行为与法发生直接关系 。 行为人在法的世界里没有位置 。 这也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义 。 人们总是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成法的原则 , 是不合适的 。 这不是法的基本原则 , 这只是法的执行原则 。 法在制定的时候 , 是没有排除和例外的 。 只是在执行的时候 , 出现了例外 。 这是古今共存的问题 。

法的原则与封建王朝的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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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王朝的体制与法的原则是不相容的 , 虽然在欧洲中世纪法的原则就被提上日程并得到广泛的认同 。 封建王朝的现实是权贵的存在 。 任何权贵都是把人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第 。 这种等第被强制力量保护以后 , 法的原则就会被破坏 。 换句话说 , 封建王朝的历史局限性是要保护权贵的存在 , 而以人与人不平等为代价 。
法的原则与封建王朝的不相容】可见法的原则是与封建王朝、与权威、与特权不相容的 , 是相矛盾的 。 一方面 , 法在封建社会是难以实行的;另一方面 , 人人平等法在贵族社会必然招致失败 。 法的原则或精神必须人人平等 , 否则法就失去了本真 。 而人人平等却是不封建的 。 商鞅的死就是法在封建王朝失败最典型的例子 。 商鞅推行的是人人平等的法 , 这是秦王朝的政治制度所不允许的 。

法的原则与封建王朝的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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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年 , 与晋战雁门 , 虏其将魏错 。 孝公卒 , 子惠文君立 。 是岁 , 诛卫鞅 。 鞅之初为秦施法 , 法不行 , 太子犯禁 。 鞅曰:‘法之不行 , 自于贵戚 。 君必欲行法 , 先于太子 。 太子不可黥 , 黥其傅师 。 ’于是法大用 , 秦人治 。 及孝公卒 , 太子立 , 宗室多怨鞅 , 鞅亡 , 因以为反 , 而卒车裂以徇秦国 。 ”(汉.司马迁《史记.秦本纪第五》)
太子这个政治地位及其权利的存在是商鞅施法的障碍 。 因为任何法 , 包括商鞅的法 , 都是不把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作为排除选项的 。 只要是法律 , 它确定的内容就是人的行为 。 而不管是太子 , 还是王 , 都是人 。 这就是法的原则 。 这在封建王朝时代 , 是与现实不相符的 。 就是说 , 法在封建王朝时代 , 与经济与社会是冲突的 。

法的原则与封建王朝的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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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贵以及特权的存在是对法的原则的破坏根源 。 企业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可以认为是企业内部法 。 由于企业是由资本组织的 , 因此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从来不限制人格化的资本——企业家 。 “资本作为自行增值的价值 , 不仅包含着阶级关系 , 包含着建立在劳动作为雇佣劳动而存在的基础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 。 ”(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第122页:第一篇第四章)
法的原则在理论上是容易理解的 , 法的制定并不是难题 。 破坏法的原则是执法过程 。 只要权贵和特权阶层能够影响到执法过程 , 法的原则就会被破坏 。 不管什么社会及国家 , 权贵及特权都是无法根本消除的 。 因此 , 维护法的精神 , 必须在执法上发力 。 这就是法院及法官独立的意义 。 只要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 , 他就做不到完全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