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 ,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违反国家规定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 扰乱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对于非法经营的医疗机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 ,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 , 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罪名 。
只提供中介服务也犯法?看看法院判例
据公开报道显示 , 近年来 , 深圳、厦门、温州等地破获过多起验血鉴定胎儿性别案 , 犯罪嫌疑人采集孕妇血样后转送海外做性别鉴定 , 从中牟利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关键词后 , 也发现多起相关的刑事判决案例 。
2018年安徽合肥中级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介绍 ,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 , 一对夫妻为牟取非法利益 , 通过散发名片、张贴广告等方式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活动进行宣传 。 期间 , 二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 , 在合肥市、南京市等地为多名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 非法获利40650元 , 导致八名孕妇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二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 擅自为多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 导致八名胎儿被引产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 最终分别获刑一年和八个月 。
2019年浙江温州中级法院也公布过相关案例:一男子林某自2013年开始设立相应部门并雇佣他人大肆从事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 。 将血样送至香港地区的化验所进行鉴定 , 或者直接安排客户赴香港地区鉴定 , 并向每位客户收取2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费用 。 这些被告人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
后多人因非法行医罪获刑 , 不过在上诉时 , 他们认为 , 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胎儿性别鉴定在香港地区是合法的 , 涉案鉴定均由香港地区有资质的化验所作出 , 自己只是提供中介服务 , 不构成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罪的诊疗行为;刑法并未规定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
对此 , 法院也针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给出了回应 , 胎儿性别鉴定是对伴性遗传性疾病进行诊断的重要方法 , 无论是非医学需要还是基于医疗需要而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活动 , 行为的客观方面、场所、过程、程序、地点、参与人员并无区别 , 都是一种医疗活动;有关国家部委对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明确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 , 如国家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明确规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于非法行医 。 故应认定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
其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足见相应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会严重影响出生性别比指标 , 造成出生人口比例失衡 , 明显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
在中国大陆区域内实施犯罪行为 ,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虽然最终胎儿性别的鉴定交由香港地区有资质的机构作出 , 不影响各被告人因在中国大陆违法实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相关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
采访人员 | 宋霞 实习生 葛佳琪
来源:北京青年报壹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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