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责任 安全事故 制度 追究
1、铁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 按照“四不放过” 和“谁主管 , 谁负责”的原则 , 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 , 保障员工 人身安全和设施、设备、货物等财产不受损失 , 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根据其责 任性质和大小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 度 , 若是人为的安全责任事故 , 就要追究其事故责任 。
第三条 安全责任有三重含义: 一是使人担当起来的某种职 务和职责 , 二是份内应做之事 , 三是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 ,因而 应承担处罚 。
第四条 安全责任具体为: 一是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是分级 责任制 , 三是岗位责任制 , 四是技术责任制 。
第五条 安 。
2、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义: 就是为了让员工更 好地履行安全责任 ,警示思想麻木不仁者 ,警示安全管理不实者 ,警示监督检查不力者 。
第六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铁路交通调查处理 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技规、行 规、职工岗位责任制 、铁路行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 标准、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而制定 。
第七条 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
按法规、规范、规章制度、职 责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分析处理原则 。
第八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的原则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二、惩前毖后 , 有错必究原则;三、事故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
3、四、“四不放过”原则 。
第二章 事故分级和分类第九条 事故分级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的第七条至第十七条进行 分级 ,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四个等级 , 其中一般事故又分为一般 A 类事故、一般 B 类事故、 一般 C 类事故和一般 D 类事故 。
第十条 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二、爆炸事故三、设备事故四、货运事故五、行车事故六、人身事故七、路外伤亡事故八、其它事故(汽车交通事故、盗抢事故、诈骗事故等)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处理权限一、发生一般 D 类及其以下事故的并与他段无关, 由责任 段处理 , 并把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监室 。
二、发生一般 D 类及其以下事故并与二个及其以上段有 。
4、关 的由公司安监室处理 。
三、发生一般 C 类事故由公司安监室处理 , 并把处理结果 报告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
四、发生一般 B 类事故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
并 把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公司 。
五、发生一般 A 类及其以上事故报告当地安监局和集团公 司进行处理 ,在上级事故处理单位未到来之前由公司安全领导小 组进行处理 ,上级事故处理单位到来后及时汇报处理进程和报送 相关资料 , 接受和配合上级事故处理小组的处理 。
第三章 事故的调进认定和责任界定第十二条 在处理事故、 追究事故责任时 ,按各级安全责任 的规定 ,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领导责任者、 职能部门责任者、 技术部门责任者、监管部门责任者 。
直接责任者 。
5、: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
主要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 人 。
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
领导责任:公司级领导承担的领导责任 。
直接领导责任:段(站、工区、车间、队)级领导承担的领 导责任和段级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职能部门(技术部门、监管部门)责任:对事故发生职能部 门领导及相关人员承担的责任 。
技术部门责任: 对事故发生技术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承 担的责任 。
监管部门责任: 对事故发生监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承担的 责任 。
第十三条 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追究事故的直 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
二、违反安 。
6、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
三、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 ,不积极采取措施 ,因而未能 避免事故或减少事故损失 。
四、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 , 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
第十四条 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追究有关公司 领导人的责任 , 段(站、工区、车间、队)级领导人责任 , 有关 职能部门、技术部门、监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 有关职能部门、 技术部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
二、违反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公司及行业有关安全 生产管理的规定 。
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规则和集团公司、公 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
四、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 ,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 。
7、全隐患 和问题 。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
六、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 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
七、设备、设施、工具及备品长期失修、过期未换、带病运 行又不采取措施 。
八、忽视劳动条件 ,削弱劳动保护措施 ,致使作业环境不安 全 , 又不采取措施 。
九、挪用隐患事故资金 ,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 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
十、事故应急处置不力 ,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 故 。
十一、 重大作业、 特殊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 乱 , 导致事故发生 。
十二、 对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 ,致使各项 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
十三、对有安全 。
8、隐患不投入资金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从重或将事故等级提升 一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一、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 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
二、在事故调查中 ,隐瞒事故真相 ,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三、事故发生后 ,由于不负责任 ,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 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
四、事故发生后 , 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 不认真吸取教 训 , 不采取整改措施 , 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
五、对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劝阻不听造成严重事故的 主要责任者 。
六、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 险情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 ,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者 。
七、明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 。
9、者 。
第四章 责任分类与追究第十六条 责任分类一、写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
二、经济处罚追究 。
三、行政处罚追究、行政处罚又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四、民事责任追究 。
五、刑事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凡发生事故 , 按事故等级 ,对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段 (站、队、工区、车间)级领导及分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相 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 相关段级部门管理人员、 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
一、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和行政责任 追究 。
(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 有关分管领导、 有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有关职能部门 。
10、管理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 大小 , 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 , 并给予 经济处罚 。
(二)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段(站、队、工区、车间)级 领导及分管领导、 段级相关管理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 责任大小 ,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行政处分 , 并给予经济处罚 。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和经济处罚 ,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重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和行政责任 追究 。
(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 有关分管领导、 有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 大小 , 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 , 并 。
11、给予 经济处罚 。
(二)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段(站、队、工区、车间)级 领导及分管领导、 段级相关管理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 责任大小 ,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行政处分 , 并给予经济处罚 。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给予留用察看、 开 除公职处分 , 并给予经济处罚 。
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较大事故及一般 A 类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 行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 。
(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 有关分管领导、 有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 大小 , 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 , 并给予经济处罚 。
(二)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段(站、队、工区 。
12、、车间)级 领导及分管领导、 段级相关管理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 责任大小 ,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处分 , 并给予经济处罚 。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给予记大过、 留用 察看、开除处分 , 并给予经济处罚 。
四、一般 B 类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和行 政责任追究 。
(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 有关分管领导有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 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 小 , 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 , 并给予经济处罚 。
(二)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段(站、队、工区、车间)级 领导及分管领导、 段级相关管理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 责任大小 ,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 。
【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3、 , 并给予经济处罚 。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给予行政记过、 记 大过、留用察看处分 , 并给予经济处罚 。
五、一般 C 类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和行 政责任追究 。
(一)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段(站、队、工区、车间)级 领导及分管领导、 段级相关管理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 责任大小 ,写出书面检查、批评、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 , 并给予经济处 罚 。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给予行政严重警告、 记过、记大过处分 , 并给予经济处罚 。
六、一般 D 类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和行 政责任追究 。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责任大小、 给予写出书面检查、批评、通报批评 , 并给予经济处罚 。
七、严重违章、违纪应按下列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
对当事人给予写出书面检查、 批评教育 ,并给予经济处罚的 处理 。
八、一般 D 类事故经济处罚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 一般 C 类及其以上事故的经济处罚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其处 罚金额 , 并同时接受上级公司和事故调查小组的处理决定 。
第十八条 各段要结合本段实际 , 制定一般 C 类及其以下 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细则 , 并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
二OO年九月十六日戴平波9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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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