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怀孕6月被撞流产,索赔被拒:能把你治好就不错了!

车祸猛如虎 , 无论是司机和行人 , 一旦发生车祸 , 其中牵扯到的赔偿问题更会让人心力交瘁 。 假如撞到的是个孕妇 , 则更为麻烦 。 那么 , 遇上这样的交通事故究竟应该怎样赔偿呢?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了解下 。

广东一女子怀孕6月被撞流产,索赔被拒:能把你治好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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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的林小姐正值壮年 , 和丈夫计划了二胎 。 因为属于高龄产妇 , 林小姐在怀上孩子之后每天都会在家附近的路上慢走一小时进行活动 , 据说这样能够让宝宝成长得更为健康 。 不过走路有风险 , 孕妇需谨慎 , 因为一次意外交通事故 , 林小姐不仅痛失宝宝 , 还差点被气个半死 。
事发当天傍晚 , 林小姐和往常一样在住宅附近的路上行走 , 但在经过一个路口时候 , 由张先生驾驶的小轿车正好左转弯 , 因为避让不及 , 张先生的车身撞在了林小姐身上 。 当时只听林小姐一声闷哼 , 随即倒地不起 , 手忙脚乱的张先生随后将林小姐送到医院治疗 。
在诊断过程中 , 院方检查林小姐已经怀有6个月身孕 , 因为胸腹部闭合性损伤 , 要不软组织损伤 , 导致流产先兆 。 为了挽救林小姐和腹中胎儿 , 医院使出十八般绝学 , 但遗憾的是 , 几天之后林小姐还是不幸流产 。 辛苦怀上的孩子就这样没了 , 让林小姐欲哭无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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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幸的是 , 林小姐虽然失去了胎儿 , 但本身并无大碍 , 住院24天之后出院 , 遵医嘱多次病休 。 不过这件事并没有就此完结 , 在林小姐住院期间 , 张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支付医疗费后 , 就不愿意再承担更多费用 , 甚至根本不问林小姐胎儿的事情 , 这让林小姐十分不满 。
这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 肇事司机张先生驾车上路行驶 , 对应当发生的危险情况未及时发现 , 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 张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林小姐不负责任 。 据此 , 林小姐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 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1400元 。
庭审中 , 张先生及保险公司均提出异议 , 表示在林小姐住院期间 , 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交强险标准支付了林小姐医疗费用 , 林小姐出院医嘱为产科门诊复诊 , 林小姐本身没有伤残 , 也无法按照标准进行赔偿 , 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索赔要求于法无据 , 不应当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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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交通事故致孕妇流产 , 究竟应该怎样赔偿呢?腹中胎儿算不算受害者呢?要厘清这些法律问题 , 需要对照法律规定 。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也就是说 , 林小姐是有权向张先生和保险公司索赔的 。
值得注意的是 , 我国法律对人身赔偿的规定中 , 并没有特定对孕妇赔偿的处理规定 , 即便是流产了 , 也只能按照一般规定处理 。 而且法律规定 , 一个人是从出生到死亡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 而胎儿因为尚在母体 , 只能作为母体的一部分 , 由母亲对自身伤害遭遇损失主张赔偿 。
由此可见 , 胎儿并不是受害者 。 那是不是胎儿流产了 , 就可以不不进行赔偿呢?当然不是 , 上面已经讲过 , 因为胎儿是母体的一部分 , 其母体拥有者是可以主张损失的 。 而且我国民法典还有这样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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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虽然不能作为受害者独立主张赔偿 , 但可以认定为受害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 受害人的这种特定物受到损害 , 是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 。 本案中林小姐被撞流产 , 对其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 其特殊权益应当受到保障 , 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予以支持 。
广东一女子怀孕6月被撞流产,索赔被拒:能把你治好就不错了!】据东莞市第三法院2021年3月5日消息 , 该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宣判 。 法院认为 , 事故致林小姐流产 , 基于保障妇女等特殊人群的特殊权益原则 , 最终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张先生和保险公司除了支付林小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 , 还应赔偿林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各项损失37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