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级|海口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幼儿园开设2至3岁托班( 二 )


地区级|海口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幼儿园开设2至3岁托班文章插图
幼儿园一角 。 图片来源:海南日报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招收2至3岁的幼儿
《意见》提出 , 引导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 , 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 免费或低于市场价出租提供场地 , 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照护服务设施 , 包括亲子活动或育婴照料中心等 , 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 。 在大型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 , 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服务 。
《意见》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 , 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 各区要选择1-2家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 , 增设托班 , 招收2至3岁婴幼儿 。 公办园托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 民办园举办托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 。 支持公办园利用双休日 , 开展早教服务及开设亲子课堂 。
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 依法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意见》提出 , 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 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 , 登记备案工作流程: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 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 拟举办事业单位的 , 到相应的编制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 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 , 需要向所在地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 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幼儿园 , 在园内增设2—3岁托班的 , 不需要再进行托育机构登记备案 。
同时 , 依法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 明确行业管理标准 , 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 。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 配齐合格从业人员 , 定期开展入职后培训 , 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 , 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 。
育婴师等职业资格证、等级证书纳入政府补贴范围
鼓励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到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 , 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 , 充实社区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
【地区级|海口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幼儿园开设2至3岁托班】建立培训制度和开展等级认定;把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职业资格证、等级证书纳入政府补贴范围 , 对符合规定的人员 , 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或提升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