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利益|3月1日起,侮辱英雄烈士,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月1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其中专门对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
作出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

社会公共利益|3月1日起,侮辱英雄烈士,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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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
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
随着实践的发展
在捍卫英烈尊严、引领主流价值
和弘扬英雄精神等保护英烈法律方面
我国进行了逐渐完善
2014年8月31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 , 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 。
2017年3月15日 , 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85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 为捍卫英烈尊严和英烈精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
行政法规层面 , 主要有《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部门规章层面 , 主要有《烈士公祭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 。
一系列法律法规
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对
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
英雄烈士
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
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
3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
还有这些内容与军人有关

社会公共利益|3月1日起,侮辱英雄烈士,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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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 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 ,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
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
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
社会公共利益|3月1日起,侮辱英雄烈士,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