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关机手机进考场被禁考3年!考生起诉当地教育厅

广西一女子罗某在参加考试时 , 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响起闹铃 , 自治区教育厅由此认定她考试作弊 。 罗某不服 , 诉至法院 。 3月2日 ,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该起案件审理情况 。

带关机手机进考场被禁考3年!考生起诉当地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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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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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手机闹铃响起 , 考生被禁考3年
2019年11月2日 , 罗某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广西考区考试 , 在笔试《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时 , 她放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 , 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 。
自治区教育厅认为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考试过程中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罗某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 。
此外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 其考试成绩作废 ,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2020年1月22日 , 自治区教育厅作出处理决定:罗某的考试成绩作废 ,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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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开机与否均属作弊 , 考生一审败诉
罗某不服 , 将自治区教育厅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 要求撤销对她的处理决定书 。 她认为自己是无心的过失 , 携带关机的手机 , 不存在作弊 。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
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 ,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其中第四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而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无论开机与否 。
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罗某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 并无不当 。
而适用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 其考试成绩作废 ,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对罗某的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处理适用法规正确 。
2020年9月22日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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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称未利用手机作弊 , 考生二审仍败诉
罗某不服 , 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她认为 , 自己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 , 此时手机不属于“具备发送或者接受信息的功能” , 事实上她并未利用手机作弊 。
其次 ,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 将她携带关机的手机认定为作弊行为 , 那么也应当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而不应该适用效力更高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
带关机手机进考场被禁考3年!考生起诉当地教育厅】二审法院认为
罗某在考试中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并参加考试 , 即使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但仍具有接收信息的功能 , 也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考试作弊 。
自治区教育厅据此对罗某作出“考试成绩作废 ,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 , 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此外 , 《教师资格条例》是国务院发布 , 属行政法规 , 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发布 , 属部门规章 。 根据优先适用法律、法规的原则 , 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对罗某的作弊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该案提醒考生 , 在参加考试前必须认真了解考场规定 , 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 诚信参考 , 千万不要携带任何考场“违禁物品” 。
一定要有规矩意识 , 只有遵守法律、敬畏规则、注意细节 , 才能避免触碰红线、酿成大错 , 切莫因“疏忽大意”或“一时侥幸” , 给自己留下遗憾 。
原标题:带关机手机进考场被禁考3年!考生起诉当地教育厅